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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是赤峰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。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,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,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、协调、健康地发展。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标准;研究制订我市关于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与执法程序,并监督实施;协同有关部门制。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、技术、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;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。
(二)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;参与制订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、年底计划、国土开发整治规划、区域经济开发规划、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;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。
(三)负责全市大气、水体、土壤的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管理全市废气、废水、废渣、粉尘、恶臭气体、放射性物质、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、振动、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。
(四)指导、协调全市各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;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;协调解决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;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。
(五)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;统筹规划全市自然保护区,负责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呈报;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、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;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,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;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。
(六)统一管理全市排污申报登记、排污许可证、排污收费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工作;审批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;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“三同时”管理;负责全市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,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。
(七)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与环境监测网;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;指导全市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、质量保证,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;负责全
(八)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及利用外资工作;组织环境科技攻关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;指导全市环保产业的发展;对环保技术市场进行管理;负责环保系统队伍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。
(九)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,普及环境保护知识。
(十)承担赤峰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.具体工作;承办赤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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